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