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