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