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的标准; 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 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