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的标准;

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

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