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下列地质资料,国土资源部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

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

石油、天然气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极地、海洋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其他需要特殊保管和利用条件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