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下列地质资料,国土资源部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 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 石油、天然气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极地、海洋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其他需要特殊保管和利用条件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