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但下列地质资料不转送: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