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三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