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