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
  3. 第四章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 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