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海洋地质资料;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海洋地质资料;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