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五、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五、 第五章 附则 五、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 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 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 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 (四) 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 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