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