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