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