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