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