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