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