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