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