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