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