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