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