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