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被引用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