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