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