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