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