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