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
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及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