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法人合并、分立、易名的;

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增加、减少类别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