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法人合并、分立、易名的; 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增加、减少类别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