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