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