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