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