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