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销售上述产品的;

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