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