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包括: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