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