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