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