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二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年度终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后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