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V)除外。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子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区分子公司服务主责主业情况和风险状况,稳妥有序处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