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