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