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