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6 保障措施 6.6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6.6 6 保障措施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2)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 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级政府审… (2) 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 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 6.5 目录 6.6.1